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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范德国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平县国土资源局,范德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4执551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范德国本院在执行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与范德国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对其强制执行。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出具了滦国土资暂缓字[2017]1号暂缓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久福人民陪审员 于在军人民陪审员 缪   如   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树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