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5322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欧宪清与卢结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宪清,卢结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2民初725号原告:欧宪清,女,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卢结玲,女,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现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原告欧宪清与被告卢结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宪清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卢结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欧宪清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宪清撤回对被告卢结玲的起诉。审判员  卢志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梅醒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