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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华山与德化县龙浔镇高阳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山,德化县龙浔镇高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674号原告:王华山,男,195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德化县龙浔镇高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高阳村。法定代表人:陈建民,该村委员会主任。原告王华山与被告德化县龙浔镇高阳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王华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华山以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现王华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华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5元,减半收取计502.5元,由王华山负担。审判员  曾金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康丁岚速录员  郑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