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柯冠群、王影、柯亚琼合同纠纷一案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柯冠群,王影,柯亚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财保21号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861号。负责人:邹立宏,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岳、刘雪,湖北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柯冠群。被申请人:王影。被申请人:柯亚琼。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柯冠群、王影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1、大冶市城北开发区七里路19号金贸大厦19-11室(产权证号:大冶市房权证02字第××号、26××18号、大冶国用(2014)第005109gb00109-11号);2、位于大冶市城北开发区七里路19号金贸大厦1栋2801室房产2套及对应土地(产权证号:大冶市房权证02字第××号、26××20号、大冶国用(2014)第005109gb00109-92号);查封被申请人柯亚琼名下所有的位于1、万豪水岸枫林36栋1单元6层6××号(产权证号:夏××号);2、位于万豪水岸枫林3号车库-1层0××号房产(产权证号:夏××号),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出具担保书,愿以其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柯冠群、王影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1大冶市城北开发区七里路19号金贸大厦19-11室房产(产权证号:大冶市房权证02字第××号、26××18号、大冶国用(2014)第005109gb00109-11号),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柯冠群、王影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大冶市城北开发区七里路19号金贸大厦1栋2801室房产2套及对应土地(产权证号:大冶市房权证02字第××号、26××20号、大冶国用(2014)第005109gb00109-92号),查封期限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柯亚琼名下所有的位于万豪水岸枫林36栋1单元6层6××号房产(产权证号:夏××号),查封期限三年。四、查封被申请人柯亚琼名下所有的位于万豪水岸枫林3号车库-1层0××号房产(产权证号:夏××号),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云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