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马振明与济源市南方制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明,济源市南方制革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2493号原告:马振明,男,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济源市南方制革有限公司。原告马振明与被告济源市南方制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制革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振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方制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工资1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份,其到被告处上班。上班期间,被告拖欠其2014年12月、2015年1月、2015年2月、2015年6月-2015年12月、2016年1月、2017年1月工资共计12000未付。其多次讨要,被告始终未支付。被告南方制革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3月到被告处从事门岗工作,月工资1500元,但被告一直没有足额给原告发放工资。从2014年12月至2017年1月底共拖欠原告工资18000元,期间原告从被告处借支6000元。庭审中原告提供其的工作证、工资卡及在被告处签到时刷的卡(该卡上印有被告单位大门的图片、被告单位的名字及原告的名字)各一份证明其主张。2017年4月12日,原告因工资问题与被告协商未果,向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审查后,以原告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济劳人仲案字[2017]6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被告处工作的事实,原告称被告仍欠其工资12000元未发,被告未提供应由其提供的工资表等证据证明其不欠原告工资,其应承担该不利后果,所以对原告的陈述本院予以认定。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因此被告应当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源市南方制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振明工资12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晋巧霞人民陪审员 张素平人民陪审员 陆西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子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