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8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宫艺源与赵金刚、白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艺源,赵金刚,白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892-2号申请执行人宫艺源。被执行人赵金刚。被执行人白雪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宫艺源与被执行人赵金刚、白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宫艺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99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2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陈 元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