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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水根、黄灵凤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水根,黄灵凤,王林荣,王林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水根,男,193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青青、张晨,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黄灵凤,女,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林荣,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林涛,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再审申请人王水根与被申请人黄灵凤、王林荣、王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浙0726民初3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水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创伟审判员  张东明审判员  沈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