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民初字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蔡鑫与陶小兰、占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鑫,陶小兰,占毅,占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1民初字544号原告:蔡鑫,男,1985年9月24日生,住南城县,被告:陶小兰,女,1971年2月20日生,住南城县,被告:占毅,男,1991年10月2日生,住南城县。被告:占力,男,2001年10月2日生,住址同上,原告蔡鑫与被告陶小兰、占毅、占力担保责任追偿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鑫、被告委托代理人占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在继承占少敏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即还款本金加利息29720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5日,原借款人占少敏向富民佳园项目部借款240000元,占少敏出具一份借条给富民佳园项目部,借条注明借款金额及月息按贰分计算,原告蔡鑫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后占少敏意外死亡,富民佳园项目部要求原告蔡鑫归还此笔借款及利息,截止2016年7月28日原告共分三次给付了富民佳园项目部本金加利息297204元。因占少敏已死亡,故向其遗产继承人追偿。被告辩称:原告叙述属实。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信息各壹份,以证实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壹份,以证实借款的事实及具体金额。3、证明一份,证明还款的情况。4、转账记录贰份,证明还款的情况。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因证据的来源、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3,因其不符合证据的要件,本院不予采信。经举证、认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8月25日,原借款人占少敏向富民佳园项目部借款240000元,原告蔡鑫为担保人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富民佳园项目部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月息贰分)借款人占少敏、担保人蔡鑫,2014年8月25日。”富民佳园项目部支付借款240000元后,富民佳园法定代表人严正多次向原告蔡鑫追还借款,原告蔡鑫于2015年9月30日通过转账方式返还借款10万元给原告,2016年7月14日通过转账方式返还借款10万元给原告,富民佳园项目部开发公司抚州利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证明:“担保人蔡鑫于2016年7月28日帮占少敏归还本息合计人民币297204元”。另查明、原借款人占少敏与原告蔡鑫系亲戚关系、占少敏于2016年4月初去世、其妻陶小兰两人生育儿子占毅、占力。再查明,原借款人占少敏名下的遗产有位于南城县建昌镇南大道1号4栋1-902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城房权证南城县字第××号)及其位于南城县建昌镇胜利西路9号1单元502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城房权证南城县字第01-07-04-00847**)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为:一、原借款人占少敏与富民佳园签订的借款合的效力问题。就借条的真实性而言双方均确认系2014年所写。该借款合同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二、原告蔡鑫是否享有追偿权的问题及追偿的金额。富民佳园项目部开发公司抚州利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证明:“担保人蔡鑫于2016年7月28日帮占少敏归还本息合计人民币297204元”。说明蔡鑫已经享有追偿权,原告在2015年9月30日还款10万元有转账记录,本院予以采信,在2016年7月14日还款10万元,有还款凭证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其余为现金也符合交易习惯,原告追偿金额为29720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院对原告主张追偿297204元的主张予以支持。三、被告陶小兰、占毅、占力的责任问题。因原借款人占少敏已经去世,被告陶小兰、占毅、占力是原借款人的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原告有权向主张被告在继承占少敏遗产的范围内承担297204元的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被告陶小兰、占毅、占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占少敏遗产的范围内承担297204元的清偿责任。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0元,由被告陶小兰、占毅、占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建波人民陪审员 吴淑凤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蒙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