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绍华与何瑶、何在发、尹祖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绍华,何瑶,何在发,尹祖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保135号申请人:胡绍华,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申请人:何瑶,女,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被申请人:何在发,男,193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人:尹祖运,女,193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大街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9044375446C。负责人:郑旭瀚,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胡绍华与被告何瑶、何在发、尹祖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绍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用其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俊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XX作为被保险人投保的商业保险的死亡赔偿金50000元。案件申请费2150元,由胡绍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渝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