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范耀利与郭乐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耀利,郭乐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925号原告:范耀利,男,汉族,。被告:郭乐萍,女性,汉族,。本院在审理范耀利与郭乐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耀利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耀利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耀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范耀利负担。���判员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倍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