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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范耀利与郭乐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耀利,郭乐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925号原告:范耀利,男,汉族,。被告:郭乐萍,女性,汉族,。本院在审理范耀利与郭乐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耀利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耀利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耀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范耀利负担。���判员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倍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