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河北龙翔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新绛县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龙翔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新绛县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彦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232号申请人:河北龙翔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阜城镇中兴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荀建国,总经理。被申请人:新绛县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新绛县三泉镇吉庄村。法定代表人:张俊胜,经理。被申请人:张彦明,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西省襄汾县。原告河北龙翔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绛县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彦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龙翔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绛县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彦明的银行存款11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河北瑞特新型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绛县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彦明的银行存款113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龙翔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文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安朝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