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罗丹与童正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丹,童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292号申请执行人罗丹,女,汉族,1976年12月11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童正伟,男,汉族,1973年3月11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292号申请人罗丹与被执行人童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国土、均暂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的车辆已经被查封,但该车辆现无法找到,童正伟和其妻子共同所有的房屋也已经被查封,申请人罗丹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童正伟的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2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许礼斌审判员 唐天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