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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17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母彦波与焦敏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母彦波,焦敏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754-1号申请执行人母彦波,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焦敏玉,女,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17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母彦波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焦敏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焦敏玉处执行回案款2500元,且已向申请执行人母彦波兑付,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179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执行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春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