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7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钟敏与赵勇、李冬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钟敏,赵勇,李冬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7841号原告:黄钟敏,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赵勇,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李冬兰,女,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钟敏与被告赵勇、李冬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钟敏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钟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原告黄钟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敏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