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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808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郭建军、天紫工程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军,天紫工程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8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建军,男,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天紫工程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区C3座23层06号。组织机构代码59612726-3。法定代表人李连菊,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郭建军与被执行人天紫工程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开劳仲字(2016)第0921号仲裁仲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16年6月工资6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紫工程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郭建军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紫工程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建军尚未受偿的债权为6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郭建军发现被执行人天紫工程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开劳仲字(2016)第0921号仲裁仲裁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