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5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海庆与陈震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庆,陈震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5024号原告:李海庆,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陈震艇,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李海庆与被告陈震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海庆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庆撤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计62元,由原告李海庆负担。审判员 丁海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