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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5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海庆与陈震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庆,陈震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5024号原告:李海庆,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陈震艇,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李海庆与被告陈震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海庆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庆撤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计62元,由原告李海庆负担。审判员  丁海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