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庞涛与被执行人甘肃晋商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涛,甘肃晋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保16号申请执行人:庞涛,男,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甘肃晋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亚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涛与被执行人甘肃晋商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甘0321财保31号民事裁定,于2017年7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甘肃晋商实业有限公司在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街支行(账户为280120122000007571)的存款29469.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甘0321执���1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辉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