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执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仙居县环境保护局、浙江省仙居捷达特艺实业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居县环境保护局,浙江省仙居捷达特艺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1420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仙居县工业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3603609-X。法定代表人徐荣伟。被执行人浙江省仙居捷达特艺实业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安洲街道岭下张,组织机构代码:148022185。法定代表人张明。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浙1024执1420号冻结被执行人在浙江农信20×××#1的银行账户存款11000元的裁定,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在省农信社的20×××#1的银行账户存款1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包剑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碧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