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5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戴某某诉被告浏阳市集里街道北城村邓布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浏阳市集里街道北城村邓布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5067号原告戴某某,女。法定代理人吴霖(原告戴某某之母),女,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浏阳市集里街道北城村邓布村民小组,住所地浏阳市集里街道北城村邓布组。代表人张建辉,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浏阳市集里街道北城村邓布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浏阳市集里街道北城村邓布村民小组123000元存款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法定代理人吴霖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浏阳市石霜路创意君悦城第6幢914号房屋一套(预告证明号:41XXXXXXX)为原告戴某某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浏阳市集里街道北城村邓布村民小组银行存款123000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吴霖所有的位于浏阳市石霜路创意君悦城第6幢914号房屋一套(预告证明号:41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 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赛晖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