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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颜泽平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4刑初44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颜泽平曾用名无民族汉性别男出生日期一九五一年五月十九日文化程度小学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实际居住地同上前科无强制措施2017年6月20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高峰起诉书号崇检公诉刑诉〔2017〕427号指控事实2017年6月8日14时43分许,被告人颜泽平在无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崇州市廖家镇时被设卡执勤的民警拦下检查。经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19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辩护人无辩解(护)意见无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判决理由被告人颜泽平无驾驶资格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颜泽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颜泽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宣判日期印章审判员王秀琴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郭其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