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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濉溪县城北建业食品商行与任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濉溪县城北建业食品商行,任鹏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2832号原告:濉溪县城北建业食品商行,住所地濉溪县。经营者:戴立建,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被告:任鹏飞,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濉溪县城北建业食品商行与被告任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濉溪县城北建业食品商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濉溪县城北建业食品商行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濉溪县城北建业食品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濉溪县城北建业食品商行负担。审判员 周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思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