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宋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宋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725号原告张某,男,1956年2月18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教师。被告宋某,男,1970年3月3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被告刘某,女,1968年4月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宋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46元(已缴纳),减半收取8223元,退回原告张某8223元。审判长张仲德审判员张士文人民陪审员姜红姝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夏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