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刑终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清洞受贿、单位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刑终1063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抗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清洞,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泉州市第一医院神经外科副主任,户籍地泉州市鲤城区东街***号,现住泉州市洛江区景明花园6-C。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8月2日被监视居住,8月21日被刑事拘留,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叶文兴,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抗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劭斌,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晋江市灵源林格吉贤路**号,现住泉州市洛江区景明花园6-C。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11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潘帝全、刘娴,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高某犯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5)鲤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杨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高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某等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55179元,予以没收;扣押于鲤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宣判后,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妍、邱主龙出庭履行职务,被抗诉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叶文兴、被抗诉人高某及其辩护人潘帝全、刘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抗诉人杨某、高某犯单位受贿罪的部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鲤城区人民法院(2015)鲤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鲤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莹代理审判员 傅兴锴代理审判员 叶昭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