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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民终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宋洪波因与被上诉人兴城市运输服务站、刘宁、耿娟原审被告王洪、杜春雷、葫芦岛市兴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洪波,兴城市运输服务站,刘宁,耿娟,王洪,杜春雷,葫芦岛市兴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终7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洪波。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庆新,辽宁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城市运输服务站,地址兴城市宁远办事处南桥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亚庆,该服务站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娟。原审被告:王洪。原审被告:杜春雷。原审被告:葫芦岛市兴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鹏远,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庆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36号。负责人:李宏印,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澄心开发玉皇商城酒楼3号3区1号。负责人:张信卿,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宋洪波因与被上诉人兴城市运输服务站、刘宁、耿娟,原审被告王洪、杜春雷、葫芦岛市兴达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绥中县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第0056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洪波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洪波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宋洪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瞳审判员 唐宏博审判员 朱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殷雨晴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