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3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继宏与龙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宏,龙利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120号原告:张继宏,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现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龙利军,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宏与被告龙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宏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继宏以起诉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1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继宏负担。审判员 张武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