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6民初3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继宏与龙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宏,龙利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120号原告:张继宏,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现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龙利军,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宏与被告龙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宏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继宏以起诉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1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继宏负担。审判员  张武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