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刑初254号被告人袁美英非法经营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美英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2刑初254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美英,女,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桃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3月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1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2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7)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美英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左金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智慧、人民陪审员许芝良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胡彬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储梦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美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地下六合彩”第34期至2017年2月28日“地下六合彩”第24期,被告人袁美英在桃江县马迹塘镇百合村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共计接受码民码单约68000元。其中接受码民莫某某的码单至少60000元,接受码民龚某某、李某某等码民的码单8977元。案发后,被告人袁美英于2017年3月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在审理中,被告人袁美英对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有书证;证人龚某某、李某某、莫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袁美英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美英违反国家规定,违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袁美英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袁美英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美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袁美英的刑期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先行羁押的14日已折抵刑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左金辉审 判 员 刘智慧人民陪审员 许芝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彬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