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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赖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911号原告赖某,女,199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委托代理人韩胜,江西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高某,男,1980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赖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赖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忠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泯代理书记员  吴亚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