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赖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民初911号原告赖某,女,199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委托代理人韩胜,江西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高某,男,1980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赖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赖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忠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泯代理书记员 吴亚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