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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3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水怒与孙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水怒,孙碧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3民初972号原告:刘水怒,男,1967年12月10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被告:孙碧云,女,1961年3月21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崇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水怒与被告孙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水怒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碧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水怒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102元,由原告刘水怒负担。审 判 长  廖元旦人民陪审员  程光正人民陪审员  曾蒲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