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水怒与孙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水怒,孙碧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3民初972号原告:刘水怒,男,1967年12月10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崇阳县。被告:孙碧云,女,1961年3月21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崇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水怒与被告孙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水怒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碧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水怒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102元,由原告刘水怒负担。审 判 长 廖元旦人民陪审员 程光正人民陪审员 曾蒲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