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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徐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徐岗,孙建玲,青岛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4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负责人段红涛,行长。被执行人徐岗,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孙建玲,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高思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徐岗、孙建玲、青岛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申请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4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曲启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