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605财保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传友对姜雅茹等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传友,姜雅茹,董博,孙庆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605财保4号之一申请人:李传友,男,1966年3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江源区。被申请人:姜雅茹,女,1984年3月18日生,汉族,白山市江源区环境监察大队职员,住吉林生白山市八道江区。被申请人:董博,女,1982年6月22日生,汉族,白山市江源区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职员,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被申请人:孙庆春,男,1984年4月28日生,汉族,白山市江源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职员,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申请人李传友与被申请人姜雅茹、董博、孙庆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7)吉7605财保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姜雅茹工资收入100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源孙家堡子支行,工资帐号为62172308070xxxxxxxx);冻结被申请人董博工资收入100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源孙家堡子支行,工资帐号为62172308070xxxxxxxx);冻结被申请人孙庆春工资收入100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源孙家堡子支行,工资账号为62172308070xxxxxxxx)。冻结被申请人姜雅茹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源管理部帐号为(0099xxx)住房公积金10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董博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源管理部帐号为(0099xxx)住房公积金10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孙庆春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源管理部帐号为(0099xxx)住房公积金10000.00元。查封李传友、邹桂荣共有房屋(坐落在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和平街商业用房江源房权WQ字第0014xxxx号),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人李传友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诉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传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姜雅茹工资收入100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源孙家堡子支行,工资帐号为62172308070xxxxxxxx)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董博工资收入100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源孙家堡子支行,工资帐号为62172308070xxxxxxxx)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孙庆春工资收入100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源孙家堡子支行,工资账号为62172308070xxxxxxxx)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姜雅茹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源管理部帐号为(0099xxx)住房公积金100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董博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源管理部帐号为(0099xxx)住房公积金100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孙庆春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源管理部帐号为(0099xxx)住房公积金10000.00元的冻结。三、解除对李传友、邹桂荣共有房屋(坐落在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和平街商业用房江源房权WQ字第0014xxxx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易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