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22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志与白军杰、马向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白军杰,马向远,中国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3187号原告:刘志,男,生于1981年7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萍,河南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军杰,男,生于1987年8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马向远,女,生于1983年6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6楼。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刘志与被告白军杰、马向远、中国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申请撤回对被告白军杰、马向远、中国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志申请撤回对被告白军杰、马向远、中国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撤回对被告白军杰、马向远、中国太平洋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志负担。审判员  孙彦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雨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