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民辖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海宁伊狐服饰有限公司、王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宁伊狐服饰有限公司,王飞,北京京东叁佰陆拾一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辖终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宁伊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斜桥镇华丰村华中小区295号。法定代表人:汪胜,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飞,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一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上诉人海宁伊狐服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飞、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一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山市人民法院(2017)浙0881民初1666号管辖权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海宁市,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海宁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海宁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收货地为江山市,江山市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江山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庆原审 判 员 舒伟霞审 判 员 骆忠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范志毅书 记 员 任妍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