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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2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朱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2898号原告:朱某,男,1990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告:熊某,女,199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戚荣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