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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执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孝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湖北睿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北睿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执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孝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孝感市城区长征路216号。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湖北睿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庙头镇金家台村一组68号。法定代表人杨智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孝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湖北睿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为方便执行工作,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鄂09执53号执行裁定,将本院(2017)鄂09行审4号行政裁定由汉川市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执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鲁 力审判员 朱艳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