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4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苏荫与陈信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荫,陈信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094号原告:苏荫,女,1951年8月24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陈信义,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住惠安县。原告苏荫与被告陈信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同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荫撤诉。案件受理费2015元,减半收取1008元,由原告苏荫负担。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清艺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