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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4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苏荫与陈信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荫,陈信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094号原告:苏荫,女,1951年8月24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陈信义,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住惠安县。原告苏荫与被告陈信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同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荫撤诉。案件受理费2015元,减半收取1008元,由原告苏荫负担。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清艺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