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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民初10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与上海启万实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上海启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10220号原告: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黄启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玉萍,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艳阳,原告职员。被告:上海启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张哲生。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启万实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翼审判员  李煜审判员  李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倩本裁定书已于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