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82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解春玲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解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973号申请执行人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被执行人解春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解春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解春玲应给付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1,861.1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卞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