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解春玲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解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973号申请执行人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被执行人解春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解春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解春玲应给付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1,861.1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卞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