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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6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802民初6946号原告:薛某某被告:雷某某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业经本院调解终结。现叙明:2010年12月,原、被告双方相识后恋爱。2013年8月13日,生一女雷若伊。2013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加之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辱骂殴打原告,导致双方感情破裂。2016年2月份,双方分居至今。2016年10月12日,原告起诉离婚未果。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为此,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依法判令婚生女雷若伊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12000元。3、依法分割双方的共同债务3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雷某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雷若伊由原告薛某某抚养,被告雷某某自愿于每年的10月1日前支付原告薛某某婚生女雷若伊一年的抚养费6000元,直至婚生女雷若伊18周岁。三、原告薛某某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薛某某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郑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