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11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县明德理工职业技术学校诉被告陈尽忠、欧阳莉、皮桂和、龚子瑜、罗楚翘、李学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县明德理工职业技术学校,陈尽忠,欧阳莉,皮桂和,龚子瑜,罗楚翘,李学初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497号原告株洲县明德理工职业技术学校。法定代表人张昆,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陈雄,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被告陈尽忠,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欧阳莉,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皮桂和,男,193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龚子瑜,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罗楚翘,男,193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李学初,男,193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委托代理人李广仁,系李学初儿子,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广新,系李学初儿子,男,196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县明德理工职业技术学校与被告陈尽忠、欧阳莉、皮桂和、龚子瑜、罗楚翘、李学初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县明德理工职业技术学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县明德理工职业技术学校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县明德理工职业技术学校撤回对被告陈尽忠、欧阳莉、皮桂和、龚子瑜、罗楚翘、李学初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株洲县明德理工职业技术学校承担。代理审判员 曾 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姣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