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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民终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苟元与张明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苟元,张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12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苟元,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茶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珍,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茶陵县。上诉人刘苟元与被上诉人张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湘0224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刘苟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至本院。上诉人刘苟元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刘苟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依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李小红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此页无正文)书 记 员  李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