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民终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苟元与张明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苟元,张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终12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苟元,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茶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珍,女,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茶陵县。上诉人刘苟元与被上诉人张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湘0224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刘苟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至本院。上诉人刘苟元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刘苟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依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李小红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此页无正文)书 记 员 李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