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翁法执字第2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迟彩芬与哈斯图力古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彩芬,哈斯图力古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翁法执字第2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迟彩芬,女,40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哈斯图力古日,男,43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迟彩芬申请执行哈斯图力古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翁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向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哈斯图力古日在XXXXXXXX账号为YYYYYYYYY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将被执行人哈斯图力古日在XXXXXXXX账号为YYYYYYYYY的存款元予以扣留并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SSSSSSSSSSS。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一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