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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翁思春与曾靖文、沈宇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靖文,翁思春,沈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1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靖文,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玉,广东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恩,广东卓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思春,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树林,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沈宇华,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曾靖文因与被上诉人翁思春、原审被告沈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靖文以其经多番考虑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曾靖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靖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上诉人曾靖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迎晖审判员  吴 湛审判员  吴晓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艳婷林洁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