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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6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寇德江与寇学龙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德江,寇学龙,孙丽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1243号原告:寇德江,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寇学龙,男,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被告:孙丽梅,女,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原告寇德江与被告寇学龙、孙丽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寇德江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德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寇德江负担。审判员  纪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