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海南金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祝咔菲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金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祝咔菲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执792号申请执行人海南金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明珠路9号美银大厦19F。法定代表人沈艳。委托代理人云惟斌,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圣,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祝咔菲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淞虹路207号D栋2楼3单元。法定代表人HYUNSEHWA。申请人海南金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祝咔菲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7)沪仲案第058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海南金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祝咔菲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海南金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75,039元,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2,525.59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祝咔菲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本市长宁区,属本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便于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7)沪仲案第0580号仲裁裁决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敏审 判 员 吴 军代理审判员 余运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钱静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