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于燕与罗来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燕,罗来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371号原告:于燕,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罗来矿,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于燕诉被告罗来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尹书华人民陪审员 乐可洁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永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