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运宽与王力宇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运宽,王力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9执894号申请执行人张运宽,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执行人王力宇,男,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晋0109民初9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力宇自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张运宽19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以及申请执行费1250元的义务,但到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9民初96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付款额和应负担的费用及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力宇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力宇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长青陪审员 杜学琦陪审员 康小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聂永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