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民申3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俞国忠、俞国尧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俞国忠,俞国尧,张建军,邢震,俞晓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37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俞国忠,男,195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俞国尧,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义,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练福,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建军,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审被告:邢震,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宝石苑*单元***室,现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审被告:俞晓珍,女,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宝石苑*单元***室,现住杭州市下城区。再审申请人俞国忠、俞国尧为与被申请人张建军及原审被告邢震、俞晓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民终3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7年7月19日收到俞国忠、俞国尧向本院提交的再审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当事人已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申请撤回本案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俞国忠、俞国尧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国忠、俞国尧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培良审 判 员 梅 冰代理审判员 王雄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