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立宝犯诈骗、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7刑初8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立宝,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住宽城满族自治县。2009年1月19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1月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拘留,同年1月13日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公诉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宝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治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立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一、诈骗罪:2015年7月份至2016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王立宝分别以谎称与被害人李某甲投资开店、投资酒厂、其母有病需要钱治病的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甲钱财总计169900.00元人民币。二、合同诈骗罪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王立宝在宽城满族自治县鼎昕汽车租赁行租赁一辆车牌号为冀HA01**、机动车所有人为张某某的白色雅阁轿车,后王立宝伪造了冀HA01**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将该车辆伪造为自己所有。2016年1月24日上午,王立宝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李某乙借款50000元。李某乙扣除当月利息2500元及王立宝赎回之前抵押在李某乙处的黑色志俊轿车10000元,李某乙支付给王立宝37500元。经鉴定,冀HA01**白色雅阁轿车价值人民币104900元。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立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立宝犯有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立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未做辩解。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罪被害人李某甲为北京市通州区阳光保险公司职员,因电话推销保险业务与被告人王立宝相识。1、2015年7、8月份,被告人王立宝谎称自己在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西山公园对面经营“鑫海汽车美容养护中心”的洗车店,以开分店的名义骗李某甲投资,王立宝将伪造的工商部分审批手续、洗车店暖气安装合同和洗车店装修合同通过微信发送给李某甲,以取得李某甲的信任。后李某甲放弃投资洗车店,王立宝以要支付违约金和支付办理工商部分手续费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甲18000元。2、2015年9月份,被告人王立宝谎称自己和其“二表叔”在东北开设酒厂,邀请李某甲一起投资酒厂,自2015年9月至12月王立宝以投资开设的酒厂需要购进原料、给工人开工资的名义先共分十九次骗取被害人李某甲先后二十七次向其支付款项合计141900元。具体情况如下:(1)2015年9月23日8000元;(2)2015年9月25日17000元、3000元;(3)2015年9月29日2000元;(4)2015年10月1日1000元、3000元;(5)2015年10月2日600元;(6)2015年10月5日15000元;(7)2015年10月8日7000元、5000元;(8)2015年10月19日1000元;(9)2015年10月20日4000元;(10)2015年10月25日600元、3000元;(11)2015年11月1日3700元、3500元、1500元、1500元;(12)2015年11月14日500元;(13)2015年11月17日1000元;(14)2015年11月19日14000元;(15)2015年12月7日20000元;(16)2015年12月11日2000元;(17)2015年12月14日10000元;(18)2015年12月18日1000元;(19)2015年12月29日10000元。3、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王立宝谎称其母亲生病,骗取了被害人李某甲10000元。二、合同诈骗罪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王立宝在宽城满族自治县鼎昕汽车租赁行租赁一辆车牌号为冀HA01**、机动车所有人为张某某的白色雅阁轿车(已追回),后王立宝伪造了冀HA01**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将该车辆伪造为自己所有2016年1月24日上午,王立宝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李某乙借款50000元,李某乙扣除当月利息2500元及王立宝之前欠款10000元,李某乙支付给王立宝37500元。经鉴定,冀HA01**白色雅阁轿车价值人民币1049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王立宝犯罪时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2、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案件的来源;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立宝系抓获到案;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涉案车辆冀HA01**号雅阁本田轿车价值为104900元;5、辨认笔录证实胡某某及宁某某对被告人王立宝进行辨认及李某甲对洗车房进行指认的情况;6、机动车行驶证、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收到条、机动车交易协议书证实,被告人王立宝将车辆伪造成其所有后向李某乙借款5万元;7、汽车租赁担保合同书、派车验车合同证实被告人王立宝租赁车辆的情况;8、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队证明证实,车牌号为冀HA01**号的轿车所有人为张某某;9、审批书、暖气合同书、装修合同书证实被告人王立宝伪造假的审批手续及装修合同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信任的情况;10、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王立宝以帮助李某甲开办洗车房和让李某甲投资酒厂的名义骗取李某甲钱财的情况;11、宽城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个体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王立宝未在该局办理过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宽城鑫海汽车美容养护中心(经营者为胡某某)已于2014年3月11日办理了注销登记,另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12、被告人王立宝银行卡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电子凭单证实,被害人李某甲向被告人王立宝银行卡汇款及王立宝收取款项的情况;13、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立宝于200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1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其在通州区阳光保险公司工作,负责承德地区的电话车险,通过电话销售保险认识了王立宝。2015年7月的时候,王立宝对其称在宽城县经营一家洗车店,名称叫鑫海汽车美容养护中心,可以帮其开个分店,并称可以先帮其筹备店面装修、办手续等相关事宜,期间用微信给其发了洗车店的工商审批手续、装修合同、安装暖气合同。因家里不同意,其与王立宝不想开店了,王立宝称因办手续花费了18000元的费用,其就付给王立宝18000元。2015年的9月份,王立宝对其说与亲戚在东北和人投资180万元开办了一个酒厂,效益及前景都很好,让其投资,后王立宝以给工人发工资及上保险、购进原料为由,多次给王立宝打款,后王立宝又以给其母亲治病为由骗了其1万元;15、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份,王立宝到其鼎昕汽车租赁行租了一辆车牌号为冀HA01**的白色本田雅阁轿车,签完合同王立宝就将车开走了,2016年1月28日之后联系不上王立宝,后发现轿车停放在平泉县蚂蚁沟村,得知王立宝将轿车抵押给了宽城人李某乙,报案后将车开回了车行;16、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24日,王立宝给其打电话称想将车牌号为冀HA01**的白色雅阁轿车抵押给其借款6万元,其称只能给5万元,之后王立宝将雅阁轿车开来,并提供了该车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证件显示该车所有人为王立宝。其与王立宝签订了机动车交易协议书,扣除利息2500元及之前王立宝抵押借款10000元后,给付王立宝37500元。2016年1月30日,张某某给其打电话称车辆不是王立宝的,王立宝的手续是伪造的,后其和张某某就报了警;17、证人宁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王立宝的母亲,2015年腊月王立宝离开家的,其在2016年1月份得过肾结石,看病花了2000元,其与王立宝说过看病让他给点钱,王立宝给了其几百元钱;18、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宽城鑫海汽车美容养护中心于2011年10月开业,其是法人,2014年在工商局进行了注销登记,没有转让和出租过,不认识王立宝;1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王立宝系同村人,2015年夏天的时候王立宝租用过其的车,让其带着去承德考察一家洗车店,王立宝让其在承德接上了一个女的,到承德一家洗车店谈完后就回来了,那女的是在北京跑保险的;20、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夏天的时候,王立宝开着租来的现代轿车拉着其到北京,在通州见到了李某甲,王立宝介绍说其是给王立宝开车的,没有听说过王立宝与其二表叔开过酒厂,但知道李某甲曾多次给王立宝打款;21、被告人王立宝供述称,2015年夏天的时候其以为李某甲跑开店手续垫付费用的名义,伪造了相关审批和合同书,骗取了李某甲钱款18000元;在2015年9月,其与李某甲谎称其和本村的二表叔在东北开酒厂,要李某甲投资,李某甲多次给其打款,合计十多万元;其以其母亲有病需要钱的名义,骗取李某甲1万元;2016年1月份,因为手里急需用钱,其就打算去租一辆车,然后去抵押借钱,之后在鼎昕汽车租赁行租了一台车牌号为冀HA01**号的白色现代雅阁轿车,车开走后从街边的小广告上找了一个秦皇岛办假证的电话号,与他们联系做了一个假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假手续取回来后,找到李某乙,用这辆车及车的假手续在李某乙处抵押借款5万元,李某乙扣除了利息2500元,又扣除了之前在其处抵押欠款1万元,最后给了其37500元,得到钱后就去了呼和浩特市,这些钱都被其挥霍了。前述证据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66900元,数额巨大;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104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立宝多次诈骗、具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立宝当庭自愿认罪,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立宝犯有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据此,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立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23年7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王立宝犯诈骗罪违法所得人民币166900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李某甲;合同诈骗罪未追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7500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李某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关 峰审 判 员 王文君人民陪审员 张建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