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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安阳市合力高速冷轧有限公司与福清市华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合力高速冷轧有限公司,福清市华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869号原告:安阳市合力高速冷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长江大道285号。法定代表人:翟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祥,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清市华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阳下街道作坊村。法定代表人:占说爱,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安阳市合力高速冷轧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华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阳市合力高速冷轧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约定的质保金7.3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3月6日在安阳签订合同编号为HL20130306-01的设备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146万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定金,供方收到预付款后安排设备制造;2、设备制造完毕后,经供方通知,需方可派专人到供方验货,验完货确定后需方须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额的65%作为提货款;供方收款后3日内安排发货;设备发货前需方可安排专人至供方验货;3、自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质保期满后7天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额5%的质保金。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上述设备,并且被告方已于2013年7月27日验收上述设备并已支付合同总额的95%,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约定的合同总额为5%的质保金7.3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合同质保金,被告仍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限期内未补充相关诉讼材料,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阳市合力高速冷轧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