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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志科与康海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科,康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40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科,男,汉族,住金台区。被执行人康海成,男,汉族,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王志科与康海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康海成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康海成银行存款6530.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