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志科与康海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科,康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40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科,男,汉族,住金台区。被执行人康海成,男,汉族,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王志科与康海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康海成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康海成银行存款6530.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帆 百度搜索“”